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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范本 > 公司企业保险合同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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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加载预览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本公司给付“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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