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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第二条□雇用及解雇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第五条1.2.3.4.年未满155.6.7.第六条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1.2.3.4.5.最近2寸半身正面6.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1.2.3.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30第九条职员接到前条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以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前条规定预告,而即时雇用者,依前条第十条□服务守则第十一条本公司职员,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切合理规章,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第十二条本公司职员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品质,对外应保业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员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第十四条职员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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