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总则第一条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一职)(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1.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3.(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四)(五)第三条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雇用及解雇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第六条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第八条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第十条(一)(二)(三)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一)(二)(三)(四)(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六)2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者应拒绝第十二条(一)(二)(三)(四)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五)第十三条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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