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临时人员管理办法临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第三条(一)年未满16(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三)雇第四条(一)(二)第五条第六条(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二)第七条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第八条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第九条
评论
发表评论